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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领域)

时间:2025-09-07 22:40:10

 

  近年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日常检查、信访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持续做好执法司法联动,综合运用行刑衔接手段,严厉查处一批社会反响大、涉案人员多、环境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将以下

  2025年1月8日,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锅炉循环水池东侧的空地上新挖掘了两个土坑,坑内填埋有黑色污泥及黑色废水,底部均未采取防腐防渗措施,现场散发强烈刺鼻的化工气味。

  为了确定固体废物的属性,峡江生态环境局迅速启动检测程序。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存在江西某镍业有限公司危废仓库内的固体废物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代码900-000-04。

  在固体废物明确为危险废物后,执法人员再次开展调查询问。在证据面前,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承认,在2024年12月中旬指使公司原安环部部长刘某某将原投建的生化池(暂存未经任何处理的生产废水)内清理出来的底泥倾倒在两个土坑内。

  2025年4月24日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对暂存于江西某镍业有限公司的109.97吨危险废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该公司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109.97吨,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2025年6月23日,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至峡江县公安局处理,峡江县公安局已立案在侦办中。

  一是严格执法与司法衔接。对于擅自倾倒填埋危废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采集证据,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二是强化企业责任意识。部分企业为节约成本、谋取利益,擅自倾倒填埋危废,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缺失。通过该案例警示企业要依法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2024年10月11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戴某某、孙某某、刘某租赁的场地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租赁场地有一焚烧车间内堆放有大量土灰色粉状物,土灰色粉状物正在燃烧,现场能见燃烧烟尘,能闻到明显刺激性异味。经委托第三方鉴定及检测机构对该焚烧点原材料以及焚烧后的成品进行采样检测及鉴定,鉴定意见为焚烧车间内的固体废物具有苯酚浸出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经调查,戴某某、孙某某、刘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90吨,经对现场未焚烧危险废物和已焚烧后的成品过磅称重合计28.585吨(属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戴某某、孙某某、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程序,2025年2月10日,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2月13日吉水县公安局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并对戴某某等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结合现场违法情况,对可能涉及行刑衔接的案件,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县公安局,共同查办案件,对于案件的顺利开展和后续的移交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证据链的完整是案件办理的关键,本案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现场调查和证据固定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物料进行采样检测及鉴定,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力量优势,锁定关键性证据,为后续公安机关进一步办理本案打下良好基础,重拳打击了个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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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危险废物经利用处置,及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以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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