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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07 22:34:54
本文解读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的《不动产登记规程》知识问答,重点分析养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养子女通常不能继承生父母遗产,但在立遗嘱赠予或尽到双重赡养义务等特殊情况下可获部分遗产。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近期推出系列知识问答,针对群众关心的不动产登记问题进行专业解答。其中关于养子女继承权的规定引发广泛关注,这既关系到家庭财产传承,也涉及法律实务操作。
《民法典》第1111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被收养子女确实丧失了法定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然而法律也设置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生父母通过遗嘱明确将财产赠与子女,这体现了民法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二是子女对生父母尽到较多扶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对等的立法精神值得肯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养子女既赡养养父母又扶养生父母时,《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10条赋予了其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这种规定既维护了收养制度的严肃性,又兼顾了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扶养较多需要结合具体赡养时间、经济支持力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随着家庭结构日益多元化,收养关系中的财产继承问题将更加复杂。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专业解答为市民提供了明确指引,也反映出政府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方面的持续努力。